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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房产抵押贷款分享:夫妻离婚后农村房产的分配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3-06-30 | 16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夫妻离婚后农村房产的分配方式

1、对于离婚的夫妻,农村房产的分配可以有以下方式:双方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评估机构将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该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或变卖房屋,然后将所得款项进行分割。

2、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法院将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一)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通过竞价方式取得,应该得到法院的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将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该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或变卖房屋,然后将所得款项进行分割。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在离婚后的分割方式

1、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在离婚后首先需要明确产权归属。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都属于共同财产。其次需要明确房屋的价值,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计算,而不是根据购房合同中的金额进行计算。然后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首先要扣除贷款部分。也就是说,取得房屋的一方应该支付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并独立偿还剩余本金和利息。

2、如果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房屋,并在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那么离婚后,房屋的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应视为共同财产。

3、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使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获取按揭贷款,房产的产权证明书登记在该方名下,该房屋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属于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偿还贷款并不会改变房屋的个人财产性质。因此,在离婚时,该房屋仍然属于个人财产,未归还的债务也是个人债务。对于已经偿还的债务中由配偶一方承担的部分以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应该予以补偿。

4、对于产权证明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情况,在离婚时,该房屋仍然属于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未归还的债务也是个人债务。但是,已经支付的首付款以及已经归还的贷款中由配偶一方出资和偿还的部分以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应该予以补偿。

5、租赁权是由承租人与单位或房屋管理所之间的协议产生的,在涉及第三方的情况下,不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无法进行分割,但租赁权是可以处理的。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这是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如果房屋是男方婚前所建,离婚时应判归男方;如果房屋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建造的,离婚时应根据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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